“潞安在线”电子交易平台交易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履行“潞安在线”电子交易平台(下称“潞安在线”)的职能,加强交易商的自律管理,保障交易商合法权益,规范交易商在“潞安在线”的业务活动,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潞安在线”的交易商。
第三条 “潞安在线”负责对该管理办法进行制定、修改和废止。
第四条 注册指用户在充分了解平台相关规章制度并遵守业务规则的情况下,通过注册流程,成为潞安在线交易商的行为。
第五条 注销指交易商按照平台相关规章制度及要求,通过注销流程,注销平台交易账号的行为。
第二章 交易商资格
第六条 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和完善的规章管理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状况;
四、应具备与“潞安在线”交易品种相关的行业背景;
第七条 “潞安在线”交易商注册
申请单位需在“潞安在线”提交注册申请,经“潞安在线”审批通过后成为交易商。交易商登录后可获取发布供求信息、竞价交易等权限。申请单位对所提供资料和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一)注册准备
申请单位在认真阅读《“潞安在线”注册须知》及其他相关规定后,根据注册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二) 注册提交:
注册申请在“潞安在线”线上提交。
网上注册,申请单位在线确认《“潞安在线”注册须知》,并按要求填写注册信息,同时线上提交如下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后的彩色扫描件或清晰数码照片):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新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买卖、运输危化品,提供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 注册审核:
“潞安在线”在申请单位提交注册申请之日起1至2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交的基本信息和相关资质进行审核如下:
1.审核要求为:申请单位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简称“三证”)(副本)或新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完整且内容清晰,复印件上加盖的单位公章名称应保持一致,“三证”必须在有效期内。材料不符合上述条件时,需重新提交相关材料。
2.材料审核无误后,再核对“潞安在线”中的申请单位信息,须和材料中的信息保持一致。核对的信息项如下:
“三证”所有信息和“潞安在线”中基本信息逐一比较: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注册资本、[1] 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号码、营业执照生效日期、营业执照失效日期、税务登记证号码、税务登记证生效日期、税务登记证失效日期、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生效日期、组织机构代码证失效日期。
3. 申请单位所提供信息和材料不一致时,经“潞安在线”驳回注册申请后,由申请单位再次在线提交正确的注册信息,直至信息和材料一致为止。
4.经过上述环节后,申请单位才可对注册审批通过(系统将自动生成注册交易商管理员帐号并授权),经审核批准后,“潞安在线”对申请单位发出通知。
第八条 申请单位办理完注册手续后,获得交易商资格。交易商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并对其帐号下发生的所有行为负全部责任。交易商不得擅自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在“潞安在线”的用户名及密码。
第三章 交易商管理
第九条 对违反“潞安在线”各类规定的交易商,“潞安在线”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暂停服务、在有关网站或媒体上进行公告、注销交易商资格,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交易商的权利:
一、享有“潞安在线”提供的交易、信息、培训等服务。
二、发生商业纠纷时,提供相应证明后,有权要求“潞安在线”提供有关交易数据和凭证作为仲裁或诉讼依据。
三、有权对其他交易商故意发布虚假信息、不守信誉等违规行为,向“潞安在线”进行投诉。
四、对“潞安在线”及其所辖机构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进行投诉。
第十一条 交易商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潞安在线”的各项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在交易过程中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扰乱网上交易的正常秩序,不从事与网上交易无关的行为。如有导致任何法律后果的行为,交易商将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接受“潞安在线”的监督和管理。
三、根据所享受的服务,交纳相应费用。
第十二条 交易商授权的业务负责人代表交易商进行如下活动:
一、参加“潞安在线”组织的培训;
二、向交易商送达“潞安在线”的有关通知、公告、函件等文件资料;
三、签署各类与交易业务相关的法律文书;
四、在“潞安在线”进行交易;
五、及时获取并核对交易数据,如有异议,向“潞安在线”提出复查;
六、办理交易商的出、入金业务;
八、办理货物交收手续。
第十三条 交易商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潞安在线”交易规则》及各项管理制度,如有违规行为,“潞安在线”有权取消其资格,同时向交易商下达更换通知。
第四章 交易商变更
第十四条 若交易商情况发生下列变更,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潞安在线”提出变更申请:
一、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变更,提交《企业信息变更申请表》;
二、注册资本、住所、经营范围等变更,重新提交相应证件;
三、业务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变更,该公司负责人需重新提交《管理员授权委托书》(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
“潞安在线”在接到交易商变更申请3个工作日内,对上述信息进行变更备案。
第十五条 交易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潞安在线”提交书面报告:
一、发生合并、分立、兼并、重组等情形;
二、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发生重大的诉讼案件或合同、债务纠纷;
四、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强制解散等;
五、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处罚。
以上情况,如因交易商没有及时通知“潞安在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交易商承担。
第五章 交易商管理员帐号管理
第十六条 交易商管理员帐号及权限相关内容:
一、交易商管理员帐号和密码均为自己设置,该帐号一经生成不得修改,并且具有唯一性。
二、密码可由供应商管理员自行修改并保管。
1、在交易商知道密码的情况下,交易商登录“潞安在线”后,点击“设置中心->基本设置->个人密码->个人密码维护”,输入旧、新密码,提交成功后新密码生效。
2、在交易商不知道密码的情况下,交易商可向“潞安在线”提交申请,“潞安在线”重置密码后,交易商可以自己修改密码;
三、 管理员账号登录“潞安在线”后,点击“系统管理->用户管理”,点击“新增”可以添加操作员,并在“角色权限管理”选择相应模块勾选需要分配的功能后保存即可;
第十七条 密码重置受理
当交易商遗忘密码或其他特殊情况,需“潞安在线”为其重置密码,必须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潞安在线”密码重置申请表》。“潞安在线”核实无误后,为其重置密码。交易商可以在重置密码后自己修改密码。
第十八条 若交易商情况发生下列情况,应及时向“潞安在线”提出申请:
交易商密码错误锁定账号时,交易商应当及时填写《“潞安在线”单位证书补发、解锁申请表》,并附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潞安在线”办理。
第六章 交易商注销
第十九条 交易商可根据需要,向“潞安在线”申请注销,提交《交易商注销申请书》,经“潞安在线”审核同意,注销其交易商资格,交易商即解除与““潞安在线””的协议关系。
第二十条 交易商在向“潞安在线”提出注销申请前,不应当存在下列事项:
一、正在进行的交易;
二、与“潞安在线”或其他交易商存在尚未了结的债务或合同纠纷。
第二十一条 “潞安在线”接到交易商的注销申请后,经审查核准,向交易商发出核准其注销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潞安在线”可暂停或注销其交易商资格:
一、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人民法院强制解散的;
二、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陷入重大债务或合同纠纷,且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
四、企业情况发生重大变更,不符合“潞安在线”有关交易商的准入条件的;
五、未经“潞安在线”许可,将交易账号擅自转借他方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交易过程中有强迫交易、虚假交易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潞安在线”有关规定的;
八、通过交易商提供的信息无法与交易商取得联系的;
九、所提交证件、资料存在虚假内容的。
第二十三条 “潞安在线”强行注销交易商资格的,应按本办法办理资格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交易商注销后,业务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服务中断、终止之前的交易商交易行为依下列原则处理:
一、服务中断、终止之前,交易商已经上传至“潞安在线”的货物,但尚未订立合同的,“潞安在线”有权在中断、终止服务的同时删除此项货物的相关信息;
二、服务中断、终止之前,交易商已经发出买入要约,但尚未订立合同的,“潞安在线”有权在中断或终止服务的同时删除交易商的相关要约;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对其注销前在“潞安在线”发生的所有行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交易商资格注销后,“潞安在线”有权保留交易商的注册数据及以前的交易行为记录。如交易商在注销前在“潞安在线”上存在违法或违反合同的行为,“潞安在线”仍可行使相关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潞安在线”。“潞安在线”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