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安在线”电子交易平台竞拍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潞安在线”电子交易平台(下称“潞安在线”)为保证“潞安在线”一切交易活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交易商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潞安在线”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包括煤炭、焦炭、煤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等活动。本规则为一般性规定,若“潞安在线”对各大宗商品交易模式在细则中有特殊规定的,以特殊规定为准。
第三条
“潞安在线”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改本规则,并以网站公示的方式进行变更公告,无需另行单独通知交易商。变更后的协议和规则一经在网站公布后,立即或在公告明确的特定时间自动生效。若交易商在前述变更公告后继续使用“潞安在线”服务的,即表示用户已经阅读、理解并接受经修订的本规则。若交易商不同意相关变更,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潞安在线”服务。
第四条
交易商应遵守“潞安在线”制定的各项规则以及交易商与“潞安在线”签订的各项协议。
第二章 术语与定义
第五条
交易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良好的资信,在“潞安在线”注册并经过审核批准获得交易账号从事电子交易活动的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
挂单方,指在“潞安在线”平台上发布竞拍场次的交易商
第七条
应单方,指在“潞安在线”平台上响应竞拍场次的交易商。
第八条
买方,又称买受人,指通过“潞安在线”购买商品的交易商。
第九条
卖方,又称出卖人,指通过“潞安在线”出售商品的交易商。
第十条
交易,指交易商通过互联网进入“潞安在线”提供的交易平台,遵循“潞安在线”指定的交易规则,在“潞安在线”上进行商品买卖的行为。
第十一条
交易合同,指买卖双方通过“潞安在线”所形成的商品买卖关系而签订的购销(买卖)合同,“潞安在线”为买卖双方提供各类购销合同范本供参考使用。
交易账号,指交易商查看交易信息、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活动的电子交易登录账号。
第十二条
交收,指交易中的卖方和买方根据合同约定,按照交易规则,卖方交付合同约定的商品、买方验收同等数量、质量的商品,交易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
第十三条
保证金,是指在“潞安在线”竞拍交易活动中,各交易主体依照平台的交易规则和各方约定,自愿向“潞安在线”平台交付的,用于表达交易诚意、诚信并在失信后用于弥补损失方的,由交易平台暂时保管的一定形式和一定数额的款项。
第十四条
竞拍交易,指交易商采用报单方式公布拟出售商品的相关信息及交易底价,有意参与交易的交易商以竞拍的方式进行交易,竞拍结束后,由报单方按照竞拍结果选择成交的交易行为。
第十五条
暂停交易,指“潞安在线”在认为必要时暂时停止平台交易服务。
第十六条
挂单,指交易商在“潞安在线”平台上发布竞拍场次的行为。
第十七条
应单,指交易商在“潞安在线”平台上响应竞拍场次的行为。
第十九条
无成交,指在“潞安在线”竞拍结束后,参与场次的各方均未达成交易意向的情况。
第二十条
结果评定,指在“潞安在线”场次出价结束后由系统确认成交结果,或竞拍场次出价结束后由发起方确认成交结果的行为。
第三章 交易资格
第二十一条
只有注册为“潞安在线”的交易商才能参与交易,交易商通过“潞安在线”进行交易,并对其在“潞安在线”的一切交易行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交易过程中,若交易商违规或恶意操作给其他企业或“潞安在线”造成损失的,“潞安在线”将根据《“潞安在线”交易商管理办法》对交易商进行处罚,处罚期间“潞安在线”可暂停或取消该交易商的交易资格。
第四章 交易
第二十三条
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2:30-5:00。“潞安在线”认为必要时,可修改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并在“潞安在线”网站公告。
第二十四条
竞拍交易规则
一、交易
(一)交易发布
1、卖方应于交易日前,向“潞安在线”提交资源详细信息,如场次、品种、规格、数量、产地、交货方式、质量约定、备注等内容,并可根据情况设定“一口价”成交价格。
2、经“潞安在线”审核后,真实有效的交易信息将通过平台网站及交易系统在指定公告日发布。
(二)买方报名
1、买方阅知交易公告后,在报名截止时点之前,可自主选择是否参加交易。
2、为确保交易的有效性,保证金不予退还。平台运营方会根据情况在买方报名参加交易的同时冻结保证金。保证金从买方账户的可用余额中冻结,买方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可用余额,否则平台不接受买方的报名申请。
3、报名结束时,少于一位买方参与,则此次场次将予以撤销。
(三)报价过程
1、交易时长由挂单方发布信息时自行设定。倒计时时限内,买方根据卖方设定的加价幅度轮番报价,在倒计时结束时,系统根据“价格优先”原则推荐成交。
(四)交易保证金的缴纳与释放参照《“潞安在线”竞拍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竞拍交易
(一)交易发布
1、卖方应于交易日前,向“潞安在线”提交竞拍资源详细信息,如场次、品种、规格、数量、产地、交货方式、质量约定、备注等内容。
2、经“潞安在线”审核后,真实有效的竞拍交易信息将通过平台网站及交易系统在指定公告日发布。
3、如买方未在履约期内与卖方执行履约协议,卖方有权重新委托挂单。
(二)买方报名
1、买方阅知竞拍交易公告后,在报名截止时点之前,可自主选择是否参加竞拍交易。
2、为确保交易的有效性,平台运营方会在买方报名参加竞拍交易的同时根据情况冻结保证金。保证金从买方平台帐户的可用余额中冻结,买方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可用余额,否则平台不接受买方的报名申请。
3、竞拍交易在报名结束时,若少于一位买方报价,则此次竞拍场次将予以撤销。
(三)报价过程
1、竞拍交易时长由卖方发布竞拍信息时自行设定。倒计时时限内,买方可轮番报价,在倒计时结束时,选择成交由卖方根据竞拍结果由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
2、买方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排挤其他买方的公平竞争,损害买方或卖方的合法权益;也不得与卖方串通竞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争,也不得以他人名义竞拍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违背竞拍交易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四)竞拍交易保证金的缴纳与释放参照《“潞安在线”竞拍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购销(买卖)合同
竞拍交易结束后,买卖双方线下签订的购销(买卖)合同,自行商定合同条款,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在合同生效后,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各自义务。
第五章 交收
第二十五条
货物交收由交易商间自行协商。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货物交收。不按约定履行交收义务的,视为违约,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卖方需对其出售的商品质量负责,保证其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
第二十八条
买方对其买入的商品有验收义务。验收时,如买方对商品质量或数量存在异议,需及时同卖方沟通,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买方应在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在“潞安在线”进行确认;如买方逾期不对数量和质量进行确认的,视为买方对货物数量和质量没有异议。如有异议,需及时与卖方沟通,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
买方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卖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有关票证,并对其提供的全部票证的合法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商品交付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负担,商品交付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交易双方也可以另行协商约定。
第六章 结算
第三十二条
结算主要通过线下结算。线下结算是指买卖双方交易商采用现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等票据结算方式,线下实现买卖双方货款划拨的结算方式。
第三十三条
交易服务费由卖方承担。按照成交价格的千分之二加溢出价格的百分之二向“潞安在线”运营方山西潞安在线数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潞安在线)支付服务费。潞安在线向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有权在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交易服务费。
第七章 风险处理与违约处理
第三十五条
交易商对其在“潞安在线”成交的合同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潞安在线”可以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
(一)交易商涉嫌违反“潞安在线”有关规定;
(二)交易商被投诉;
(三)交易商涉及大额债务、合同纠纷或诉讼案件;
(四)“潞安在线”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针对上述情形,“潞安在线”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三十八条
交易商发布的交易指令应为其真实意愿,如果有证据证明交易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潞安在线”有权进行处罚,或受损害第三人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
若交易商对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潞安在线”可根据双方协商结果为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交易商违约或违反“潞安在线”有关规则,将根据其行为性质及后果,根据《“潞安在线”管理办法》选择采取警告、暂停交易、限制交易权限、公示警告、冻结交易商交易账号、注销交易商账号、支付违约金、扣除保证金等制约措施。
第八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为避免交易过程中因异常情况对行业或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潞安在线”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决定交易延时、重新交易和暂停交易等措施。
异常情况包括如下内容:
(一)不可抗力:“潞安在线”所在地或全国其他部分区域出现据灾情预警可能出现严重自然灾害、出现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等情形。
(二)意外事件:“潞安在线”所在地发生火灾或电力供应出现故障灯情形。
(三)技术故障:“潞安在线”交易、通信系统中的网络、硬件设备、应用软件等无法正常运行;系统在运行、主备系统切换、软硬件系统及相关程序升级、上线时出现意外;系统被非法侵入或遭受其他人为破坏等情形。
(四)“潞安在线”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四十二条
“潞安在线”对交易延时、重新交易和暂停交易等决定在网站首页予以公告。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潞安在线”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潞安在线”。“潞安在线”有权根据交易商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潞安在线”依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及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潞安在线”平台运营方(山西潞安在线数智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